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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看紫阳案例

案情回顾

肖某因酒吧入股向石某借款45000元,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肖某有固定工作,具有偿还能力,但自2023年之后拒接石某电话拒不偿还借款,石某遂向紫阳法院起诉,经过法院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肖某在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本息45000元。调解协议达成后,肖某偿还了10000元,下余部分未履行,且一直无法联系上人,石某于2025年9月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肖某名下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结果发现肖某账户内有部分存款,执行法官立马对被执行人肖某的账户采取了限额冻结措施,并通过短信向其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还没来得及与肖某联系,肖某就通过执行通知书上的电话与执行法院取得了联系,并主动到法院来履行义务。肖某想与石某进行和解,给出的方案是自己公积金账户有18000元,要求法院进行扣划,下余部分的欠款在年底前全部履行。

执行法官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商。法官既向石某释明肖某的履行能力与还款诚意,也提醒肖某及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在耐心细致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肖某偿还石某借款35,000元,此款于2025年9月22日偿还18,000元,下余17,000元,于2025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至少偿还2000元,并于2026年2月16日前全部清偿。

至此,该案顺利执结,不仅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合理空间。

法官说法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不仅是对是非曲直的权威判定,更是对社会诚信的郑重托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履行。对当事人而言,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是可选项,而是必答题。主动履行,省的是时间成本,护的是信用资本。消极拖延甚至抗拒执行,等待的可能是法院的强制措施,比如: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不如按时积极主动履行,诚信社会,需要每一个人的接力。(章进坤)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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