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由平利县城关镇纸坊沟村机砖厂驶往陈家坝村三组途中。19时45分,当车辆行驶至机砖厂出口距G346国道50米处时与付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又与秦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6.7mg/100ml。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在两年内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
“危险驾驶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险驾驶行为不但严重威胁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将面临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律制裁。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标准。请每一位驾驶员牢记交通安全法规,以案为鉴,严守法律底线,对自己、对家庭和社会负责。(供稿:平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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