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数字化浪潮全面袭来,正在深刻重塑社会生产生活和治理模式,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前沿阵地,基层检察机关直面海量案件和复杂社情,其数字检察实践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的广度、深度和总体质效,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司法领域的落地。本文将从基层检察机关推进数字检察实践的重要意义、剖析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务实可行的优化路径。
一、基层检察机关推进数字检察实践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数字检察实践是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关键抓手。传统检察监督模式多依赖个案审查、被动受案、人工筛查,存在线索发现难、监督碎片化、效率待提升等瓶颈。数字检察通过运用办案大数据比对,能够对海量检察办案、社会治理数据进行批量筛查、智能比对、关联分析和深度挖掘,探索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实现由“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再向“系统治理”的跃升,可以极大拓展监督视野,提升监督的精准性。
(二)推进数字检察实践是服务县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基层检察院通过数字赋能,使其能够通过对办案数据的宏观分析,敏锐捕捉县域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苗头性问题。通过数据“慧眼”发现个案背后反映的行业监管缺失、制度机制缺陷或社会风险,进而精准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将法律监督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深度参与和促金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三)推进数字检察实践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手段。基层院普遍面临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与办案力量相对不足的突出矛盾。大力推进数字检察实践可以将检察人员从大量重复性、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聚焦于司法判断、法律适用和矛盾化解等核心业务,提高整体办案效率。同时,数据驱动的类案监督模式,能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更大范围的监督覆盖,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二、数字检察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与数字思维存在偏差。部分基层检察人员,对数字检察的战略性、革命性认识不足,仍习惯于传统办案模式,存在“重硬件轻应用、重建设轻融合”的倾向,缺乏运用数据发现监督线索、构建监督模型、推动系统治理的主动意识和能力,“数据意识”“模型思维”尚未普遍确立,制约了数字检察潜能的释放。
(二)数据资源获取与整合共享不畅。基层检察院面临数据“孤岛”困境:一是外部数据壁垒森严,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税务等关键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获取实时、全面、标准化的执法司法数据难度大、渠道少,同时,在数据质量上参差不齐,影响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技术应用能力与人才支撑短板突出。数字检察实践需要既精通法律业务又熟悉数据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缺乏此类人才,技术力量薄弱。现有技术人员多侧重于网络运维,缺乏数据建模和分析能力;业务骨干虽熟悉法律,但数据思维和技术应用能力不足。自主研发监督模型门槛高、周期长,而上级院推广的模型可能与本地实际情况不完全契合,导致应用效果打折扣。
三、深化基层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实践的务实对策
(一)深化思想认识,培育数字思维。将数字检察理念培训纳入检察人员年度培训课程,通过专题讲座、案例教学、实战演练等方式,引导全体干警,深刻认识数字革命对检察工作的深远影响,树立“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工作模式。鼓励在具体办案和专项监督中主动思考数据应用场景,营造“学数据、用数据、研数据”的浓厚氛围,推动数字思维融入检察履职全链条。
(二)聚力打通壁垒,构建共享格局。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支持,推动将检察数据共享纳入本地数字政府或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平台建设。以法律监督需求为导向,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搭建安全可控的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逐步、分层、分类推动与审判、侦查、司法行政及主要行政执法机关的数据互联互通。同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系统数据整合治理,提升数据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实战导向,提升应用能力。坚持“应用为王”,聚焦本地高发、多发、社会关注的法律监督难点痛点(如安全生产、医保诈骗、环保等领域),采取“上级院统筹指导+基层院探索实践”相结合的模式,鼓励基层业务骨干与技术力量组成团队,研发务实管用的轻型监督模型和应用场景。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通过跟班学习、专项培训、与高校企业合作等方式,快速提升队伍的数字素养和实战技能。(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林朋勃)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