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旬阳的马某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在紫阳某镇从事房屋装修工程,紫阳的李某在此期间给马某搬运建筑装修材料。2012年7月,经双方结算,马某应向李某支付劳务工资34500元,因无钱支付,马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马某欠李某搬运人工费34500元,在1月内付款壹万肆仟元整”。李某多次催要无果,后马某换号彻底失联。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4年12月,李某以欠条为证,将马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马某向其支付人工费34500元。因马某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后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查明,马某在出具欠条后,分两次向李某支付了8000元欠款。李某主张该8000元应视为欠款多年的利息,法院认定双方在结算时未约定利息,对李某主张不予支持,此8000元应予扣除,最终判决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欠款26500元。但判决生效后,马某还是一直未出现,也没有还款。
法院执行
2025年9月,李某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也未能与马某取得联系,通过线上查控、线下调查,查到马某在安康涉案众多,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李某现年63岁,患有职业性尘肺病、高血压等疾病,其妻子患有高血压,二人基本没有劳动能力、缺乏收入来源,且二人需定期检查、长期服药,致家庭经济困难。
面对李某家中成员卧病、收入微薄的艰难困境,以及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的“执行不能”僵局,承办法官并未简单终结程序,而是主动靠前服务。他了解到李某这种情况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可以先申请司法救助解决燃眉之急,向李某详细讲解了司法救助政策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与办理流程,手把手指导其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全力帮助李某跨越申请障碍,以解其燃眉之急。
事情解决后,承办法官接到了李某的来电。电话那头,李某的声音难掩激动与感激,连连说道:“太感谢法官了!救助金已经到账,医药费终于有了着落,家里的难关总算能挺过去了!”
法官说法
对遭受犯罪侵害、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法院会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递交的书面司法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家庭困难证明材料及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将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会一次性告知理由。
司法救助金的发放数额会根据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当事人实际遭受的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非全额弥补损失。向当事人救助后,法院会继续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会优先向当事人补齐尚未执结款项,剩余款项将回笼到救助金账户。司法救助只是临时救济措施,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不因司法救助而免除。(惠凯旋 贺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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