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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继父母?看紫阳案例

案情简介

2007年,紫阳县麻柳镇的贾英俊与瓦庙镇的甄美丽经人介绍相识。贾英俊属初婚,甄美丽属二婚,二人相识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甄美丽带着前夫的两个孩子与贾英俊共同生活。甄美丽的两个孩子,当时一个6岁,一个9岁。贾英俊将两个孩子视如己出,照顾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十余年,辛苦将这两个孩子抚养长大成人。2019年,贾英俊与甄美丽两人感情破裂,甄美丽带着孩子离开贾英俊家中,双方从此断绝联系。贾英俊被诊断出高危型高血压、脑梗死等一系列心血管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能依靠低保补助维持基本生活。无奈之下,贾英俊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有赡养能力的两个继子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用。

法院调解

2025年8月,毛坝法庭受理此案件后,承办法官与甄美丽的两个孩子取得联系,他们称贾英俊在教育孩子方面十分严厉,并未尽到抚养教育义务。

考虑到双方对抗情绪较为激烈,承办法官遂通知各方到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对甄美丽的两个孩子释法说理道:“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成年后对继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这是不容推卸的责任。”

随后,法官又转向贾英俊耐心沟通,情理兼顾地劝说道:“我理解你当下需要赡养费维持生活的诉求,但还是要考虑两个孩子实际情况。说到底还是你们家庭的事,大家都心平气和的时候坐下来聊聊,把彼此的难处和需求都说开,能更好的解决问题,你觉得呢?”

经过两小时的反复协调,各方终于达成一致。在法官的见证下,两个孩子当庭向贾英俊一次性支付赡养费9万元,双方就此握手言和,该起赡养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法律禁止虐待或歧视,并允许在符合条件时形成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判断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通过再婚时继子女是否成年、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抚育等因素综合认定。这种抚养关系不依附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即使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不自然终止。成年继子女应对曾抚育自己的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若双方关系恶化,经法院判决可解除权利义务关系,但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仍应承担生活困难继父母的必要生活费用。(王姝婷)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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