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同为1957年生的张某与徐某,系蒿坪镇某村同村村民。2023年5月,两人因地界纠纷在田地内撕扯,造成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张某受伤前往医院就诊。2023年6月,张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张某伤残十级,误工期100日,护理期50日,营养期50日。之后,张某将徐某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
法院审理
2025年5月,紫阳法院蒿坪法庭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张某受伤是否系徐某造成?2、双方责任如何划分?3、损失大小如何认定?
在庭审中,徐某称:之前公安局以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自己不应该赔偿。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本案不能简单的依据刑事案件中确认的证据事实来作为民事案件中认定的事实。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是针对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的。在徐某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仅依据“不起诉决定书”显然不能证明其行为与张某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
承办法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认为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认定张某与徐某因地界问题发生撕扯,达到了民事证据证明标准,张某的伤情与双方的撕扯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责任划分及损失大小的问题。张某与徐某撕扯造成张某受伤,徐某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张某未能正确的处理与徐某的矛盾,在村委会对二人的地界纠纷进行协调并告知二人等地界事情说清楚了再动地界的前提下,依然我行我素,不听劝阻私自挖争议地界。
所以结合张某、徐某各自行为以及张某身体状况、受伤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张某自行承担60%责任,徐某承担4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损失共计76515元,徐某应承担30606元。
最终判决如下:徐某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30606元。判决后张某和徐某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会产生各类纠纷,本案便是因土地界限问题引发的冲突。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地界划分关乎切身利益,本应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解决。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遇到纠纷时,建议优先选择协商、调解等平和方式解决,避免矛盾升级,既耗费精力财力,又伤了邻里和气。若协商无果,也应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遵循法律程序,用证据说话,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杨缘缘)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