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与洛川县司法局就社区矫正对象侯某某因两次违反社区矫正法规,拟提请撤销缓刑一案召开了专题座谈会。
会上,洛川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侯某某的基本情况、社区矫正期间日常表现和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事实、处理情况,拟向原审法院提出对侯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
侯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未按时报告位置,被社区矫正机构处罚训诫一次、警告一次。受到两次处罚之后,侯某某并未从中汲取教训,6月18日又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干警结合检察职能,围绕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要求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严肃处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此次座谈会的召开,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与司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明确了工作方向和重点。双方表示将以此次座谈会为契机,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据悉,侯某某已被原审法院决定逮捕并羁押,正在依法进行撤销缓刑司法程序。(党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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