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高桥镇64岁的代某途经学校门口,被初中生谢某在奔跑中迎面撞击,后代某仰面摔倒在硬化水泥路面上,代某经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14天住院治疗后在家休养。2024年9月,代某前往安康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2025年5月,代某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谢某及其父母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院调解
紫阳法院高桥法庭受理该起纠纷后,承办法官查阅卷宗及审查证据发现谢某父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监护人责任险,承办法官便询问代某是否追加该保险公司为被告,代某称是谢某将自己撞倒,与保险公司无关,坚持只起诉谢某及其父母。考虑到代某年事已高且法律知识欠缺,承办法官多次与代某及其老伴沟通,向其讲解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监护人责任险的含义。说道:“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是因为他们买了保险,发生这种情况,按照保险内容,是可以让保险公司赔偿的。也不是说,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就没有人管了。”
经反复沟通,代某最终同意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后承办法官与保险公司及代某沟通协商,保险公司自愿于2025年6月10日前支付代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作为家长一定要尽到监护职责,同时也要培养孩子对他人的责任感;作为未成年人要遵守公共秩序,奔跑虽能释放活力,但在注意自身安全的同时也应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大意给他人带来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 【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田成莲)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