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印章系代表企业意思表示的载体。盖章行为表明合同当事人是公司,而不是代表或代理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实践中,部分企业为确保企业对外行为的灵活高效,在印章管理上较为宽松,存在同类公章不唯一、印章未经备案、允许挂靠单位使用公司印章等,容易产生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
企业需刻制印章的,应当先在相关部门指定的机构完成刻章,再由该刻章机构向对应的部门完成印文备案;
完善印章保管、使用制度,设立专人保管印章,设定固定用印地点,严格限制外带印章。对用印过程做好台账,记录用印时间、用印人、事项、盖章次数、文件名称等;
加强对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对于特定用途的印章,可以考虑在印文上进行明确限制,如“本公章仅限某项目使用”“对外签署无效”等,必要时要将使用权限通知合同相对方;
避免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在委托员工对外签约时,应在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地表述授权范围与授权期限。员工离职后,应当向该员工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避免构成表见代理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企业下属部门或所设立的分公司等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应当及时对该部门单位的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相关印章进行收缴,统一管理或销毁。
【典型案例】
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共同签署《水泥供应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的项目供应水泥,乙公司对上述水泥货款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协议履行产生纠纷,丙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主张其在《水泥供应合同》上所加盖的公章并非备案公章,故该合同对其不产生约束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公司在协议上加盖的公章印文确非其备案的带有防伪编码的公章,但诉讼中乙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上加盖的公章均未带有防伪编码,此外,乙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亦在法庭调查中承认乙公司存在同时使用多枚印章的行为。法院认为,公司同时拥有多枚印章的,公司不能仅以合同上加盖的印章非备案印章为由,主张合同对其不产生约束力,最终认定《水泥供应合同》上加盖的乙公司公章印文系乙公司使用的公章形成,乙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通讯员:平利县法院 李轩、曾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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