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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人民法院:让调解结果兑现才是真正的案结事了

近日,石泉法院后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损害赔偿协议履行引发的纠纷案件。原本约定明确的赔偿协议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到位而陷入僵局,经法院调解,最终厘清争议焦点,促成当事人主动履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21日,原告在被告徐某承包的工程工地干活,下班途中行驶至六号桥十字路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石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无责任。2024年2月20日经石泉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24年11月14日经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七级,停工留薪期六个月。2024年12月3日,石泉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未按期履行到位,原告遂起诉至石泉法院后柳法庭。

法院审理

原告诉称徐某作为A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该对原告受伤情况与公司一道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剩余赔偿金。

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理念,多次致电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一方面,向被告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法律规定,指出其作为接受劳务方和发包方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向原告耐心分析案件,理性主张权益。

通过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赔偿金10万元,并履行完毕,至此该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寄语

法律的温度不仅体现在冰冷的条文之中,更在于每一次对劳动者权益的守护与对公平正义的兑现。每一份赔偿金的背后,都承载着劳动者对生活的希望、对公平的信任。用工主体依法履行义务是底线,莫让一纸协议沦为“空头支票”,也希望广大劳动者在遭遇权益侵害时,勇于用法律武器捍卫尊严。愿每一份劳动都能被尊重,更愿法治之光照亮每一条维权之路,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落地生根。(易洁)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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