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0日,原告禹某通过某购物平台了解到被告胥某出售猫咪的信息,遂添加其微信沟通买猫事宜。在通过视频确认猫咪品种、品相,且被告承诺包猫瘟15天、猫腹水30天后,禹某向胥某支付购猫款4800元,胥某于当日联系托运发货。
次日禹某在收到猫咪后发现与事先选定的猫咪不符,立即拨打胥某微信语音无应答,发送拆箱视频表明“猫不对”“全流程视频,货不对版”要求退款等多条微信,被告均未予回复。2023年11月22日,禹某发现该宠物猫患有猫癣,为此购买药品花费229.38元。后二人因沟通无果,遂诉至汉滨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由胥某退还购猫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承担猫咪医药费、饲养费等。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禹某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公平交易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过对案涉宠物猫发货前及收货后视频的比对,可以认定禹某收到的宠物猫在毛发长度、鼻部及嘴套颜色、围脖部位、右腿毛发颜色等多处与原告确认装箱托运的宠物猫不一致。而且,胥某承诺猫“没有任何毛病”,但禹某次日就发现猫咪患有猫癣,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胥某应返还购猫款4800元,禹某则将猫咪退还。此外,胥某未按照法律规定为案涉猫咪申报检疫,且在禹某主张售后服务时消极应对,还注销了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店铺。
基于这些情况,法院认定胥某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向禹某支付购猫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4400元,同时承担猫咪医药费229.38元,并按照每日10元的标准支付猫咪饲养费等。宣判后,胥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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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