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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做实行刑反向衔接 确保不起诉案件“罚当其错”

今年以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及《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坚决杜绝“不刑不罚”,高质效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截至十一月底,已规范移送并协同行政检察部门审查不起诉案件18件,经审查后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应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10件,确保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无缝衔接、责任追究不留死角。

强化内部协同,构建规范高效的案件流转机制

该院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严格依照《工作指引》要求,细化内部操作规程。对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案件材料移送至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并同步提出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通过建立常态化的部门沟通机制,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罚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了刑事检察“前端决定”与行政检察“后端审查”紧密衔接的一体化履职模式,有效提升了案件流转与审查效率。

聚焦“可处罚性”原则,实现精准审查与监督

在工作中,刑事检察部门与行政检察部门共同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核心在于精准把握行政处罚的“可处罚性”。审查重点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处罚法定性,即审查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且是否存在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处罚必要性,综合考量案件情节、社会危害、行为人主观过错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已通过训诫、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方式予以惩戒教育的,或依法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审慎提出意见,避免不当追责。

深化外部联动与跟踪问效,确保监督意见落地生根

制发检察意见并非监督终点。刑事检察部门积极协同行政检察部门,与县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凝聚执法司法共识。在检察意见发出后,持续做好跟踪督促,要求行政机关在九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对于行政机关不予回复、无正当理由不予处罚等情形,依法通过跟进监督程序督促纠正,切实增强监督刚性。

下一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继续与行政检察部门深化协同,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从“接得住”向“接得好”稳步迈进,努力让每一起不起诉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和社会的检验,为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建设贡献检察力量。(郑园)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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