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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用自己账户转账结算涉诈资金被紫阳法院判刑

案情回顾

紫阳蒿坪镇的小明受同镇的小李的聘用为网络赌博平台上下分赚取提成,双方约定每转5万元提成1000元。小明用自己的邮政银行卡入账49656元,后又联系小王等人参与转账,小明根据银行卡流水金额给小王等人提成。小明使用自己及他人共计13张银行卡,7个支付宝账号进行资金结算共计868101元,涉诈资金278813元。小王使用自己及他人共计4张银行卡,1个支付宝账户,1个微信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共计269762元,涉诈资金105999元。 小明通过此方式获利3000元,小王通过此方式获利2000元。2025年9月,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小明、小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紫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明、小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小明、小王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判决如下:小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小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将小明、小王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3000、2000元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转交国库。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其中,年轻人群体因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且对网络操作熟悉,极易被不法分子以“轻松兼职”“高额回报”为诱饵拉拢,成为该罪名的高发人群,不少人在懵懂中触碰法律红线,最终面临刑事处罚,大好青春蒙上阴影。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绝非过时的说教,而是守护自身未来的基本准则。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试图通过“走捷径”“赚快钱”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可能潜藏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唯有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与法治观,脚踏实地拼搏,才能在人生道路上行稳致远——毕竟,人间正道是沧桑,唯有正道,方能通向真正的光明与未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郭上上)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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