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6日上午,紫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前往双桥镇东垭村公开审理朱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东垭村干部群众等30余人参与旁听。
案情简介
2025年02月16日16时,朱某饮酒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自双桥镇街道出发,前往双桥镇四坪村,又从四坪村往返至双桥镇街道。车辆行驶过程中,因朱某操作不当,车辆左前部与道路左侧水泥桥墩护栏发生碰撞后,驶向道路右侧与行人余某、向某、纪某3人发生擦碰,又与右侧路外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受伤、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2025年2月17日,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78.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2025年2月21日,经紫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紫阳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朱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朱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也符合宣告缓刑的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宣告缓刑。且通过了社会调查评估,可以适用缓刑。
当庭宣判
承办法官当庭宣判: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庭审结束后,紫阳法院刑事审判庭联合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在现场开展以案释法,对酒后危险驾驶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危害程度等方面对参与旁听的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并对电信网络诈骗、禁毒、防范非法金融活动、殡葬管理条例、反有组织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宣传,并发放了相关普法资料,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崇法尚德的良好风气。(陈春梅 郭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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