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担保人,我履行了担保责任能要求追偿吗?
案情回顾
2011年1月,向阳镇的李某请求同镇的张某,为其在某银行贷款30,000元提供保证担保,张某出于帮助之心便同意担保。但李某借款后一直未偿还贷款及利息,张某也无法联系到李某。张某于2013年12月向银行清偿了李某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8,765.25元。之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要代偿的借款本息,李某均以换手机号等手段规避,且一直找不到人。无奈之下,张某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代偿借款本息38,765.25元。
法院审理
2025年6月,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与张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有效。李某未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已经违约,张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李某追偿。
最终判决:李某支付张某代偿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765.25元,合计38,765.25元。(刘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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