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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证据交换后,原告撤诉……看紫阳案例

案情简介

四川资阳的游某与紫阳瓦庙的刘某共同在青岛某处工程上承接劳务,合伙之前二人进行了口头约定,共同承包此项目。项目完工后,游某垫付了工人工资,但之后一直未收到公司打款,便向刘某催要该笔劳务费。刘某称二人属于合伙关系  不应该向游某支付工资,而应当共同起诉劳务公司。经协商未果,游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劳务工资款。

法院调解

2025年6月,毛坝法庭在收到游某的立案材料后,首先与刘某取得了联系,刘某在电话里称二人在青岛时居住在同一个小区,关系熟络后共同承包了该外架工程,他们都组织了自己的工人进场,工程结束后上游公司并未与二人结算工程款。

在庭前组织双方交换证据时,游某拿出与刘某的通话录音,想要证明该笔工资是刘某欠付的劳务款,而刘某则提供微信聊天截图,二人在微信中曾提到共同合伙承包工程的事宜,且有劳务公司给游某曾经打过款项的事实,意图证明劳务公司也知道二人是合伙承包工程。

承办人从二人关系入手,一方面对游某释明法理,厘清举证责任并告知诉讼的风险,一方面引导双方和睦化解纠纷,对二人说道:“拿到钱才是最重要的,你们二人以前关系那么好,大家共同的目标就是结清工程款,让工人能早点拿到拖欠的工资”。后二人当即决定一同前往山东催讨工程款,当庭撤诉,此次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一般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劳务款,则需证明劳务关系以及欠款事实,被告抗辩合伙关系,也应当举证证明合伙关系的存在,若证据不足,可能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王姝婷)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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