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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铲车转卖朋友十年未收到货款,起诉能要款吗?看紫阳法院案例

案情简介

紫阳城关的王某和焕古镇张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双方共同前往广州矿上务工,王某自行购买了一辆铲车在矿上从事运输工作。2015年10月,张某见王某开铲车收入不错,便于王某商议购买了王某的铲车,折价16000元,约定两个月内付清。之后,王某便从矿上辞职去往别处务工。由于二人是同乡,每年春节王某都到张某家索要货款,张某虽然每次都以好菜招呼王某,但总以多种理由推脱。直至2025年5月,王某因急需用钱,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购买铲车款16000元。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后,引导双方进入先行调解程序。法官从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出发,向张某释法说理、分析利弊。

承办法官给张某说道:“你和王某既是同乡又是一起在外打拼过的朋友,这份情分不容易。当初你买他的铲车,也是看着能挣钱,他当时二话不说就把车转给你,还约定了两个月付款,这也是信得过你。这都快十年了,王某每年春节上门,没跟你红过脸,还能好好招待,说明他也念着旧情。但话说回来,欠的钱总得还,当初说好的日子,拖这么久确实说不过去。现在他急着用钱才来法院,真要是闹到判决那一步,不光钱得还,诉讼费、耽误的时间精力,对你对他都是损失。都是乡里乡亲的,低头不见抬头见,能调解解决最好,既不亏了朋友情分,自己心里也踏实,你说呢?”

听到法官这么说,张某便说:“我之前已经向王某支付了2000元,下余14000元看能不能宽限点时间。”王某听了想到之前确实是给了2000元,想到也是可能有难题,便答应了宽限时间。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张某在202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购车款14000元。(王梨梨)

责编:张颖

编辑: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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