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汉中市镇巴县的唐某,在2012年至215年期间为瓦庙镇的刘某在工地干架子工。一开始,劳务工资按时结算,在2015年最后一次提供劳务后,刘某从工地回了老家,唐某就无法与刘某取得联系。无奈之下,唐某赶到刘某家中,刘某向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其欠下唐某借款86000元,于2016年3月15日还款。欠条期限届满后,唐某用电话微信联系刘某,刘某不予回复,无奈之下,唐某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86000元。
法院审理
2025年7月,毛坝法庭受理该案后,法庭干警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刘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刘某起初还通过微信予以回复,但到了庭前调解时,便不再回复,甚至拒接电话。
毛坝法庭经庭审后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唐某向刘某提供劳务,用工结束后刘某应当全面、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刘某于2016年2月出具借条一张,名为借条实为劳务工资,刘某对欠下唐某劳务工资的金额予以认可,并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劳务款。付款期限届满至今,唐某通过微信及电话多次催要,刘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资,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故对唐某要求刘某支付劳务工资的请求以支持。
最终判决:刘某向唐某劳务工资款86,000元。(王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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