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平利法院大贵法庭成功调处一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纠纷案件,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有效化解了积压十余年的亲情矛盾。
原告小玲(化名)与被告小刚(化名)系亲舅表兄妹。2014年,小刚因其承包的煤矿资金周转困难向小玲借款15万元,小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及时交付了款项。此后,小刚陆续偿还了6万元,剩余9万元长期未还。小玲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小刚辩称该款项实为小玲兄妹二人在其矿上的“投资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故其无还款义务。承办法官通过多次沟通及庭审调查查明,原被告双方虽口头商议过投资事宜,但既无书面投资协议,也未约定过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等核心投资要素。小刚关于“投资”的主张仅为单方陈述,缺乏书面证据支持。法官耐心向小刚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正确认识案件本质。最终,成功促调案件。
本案是司法实践中一类特殊交易的典型代表:当事人虽以“投资”“入股”等名义达成合意,但其核心权利义务关系及实际履行方式(如固定回报、不担风险、到期还本等)均符合民间借贷的本质特征。大贵法庭在审理此类“名股实债”或“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件时,严格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表面交易安排,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判断其真实意图是建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关系,还是形成还本付息的普通民间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生动彰显司法在定分止争中的正义与温情。(张芳)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