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检察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站在检察事业发展新方位,适应人民群众新期待,作出的一项检察监督创新。
2022年年初,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有脱管、漏管、应收监而未收监等问题,法律文书交付脱节、监外执行罪犯交付脱节。法律文书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机关之间移送不及时,尤其是非本县判决的很多情况下要么不能及时见不到法律文书,要么见不到罪犯本人。加之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对自身“罪犯”意识不强,不到执行机关报到,客观上就出现了缓刑变成“无刑”,管制变成“无人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变成了“隐形人”。
对此,靖边检察积极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多措并举,与本院司法警察大队、案件管理中心内部联动,与公安局、司法局横向协作,共同发力,创新社区矫正监督,从四个方面着手对辖区范围内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全覆盖。监督脱漏管案件3件次,脱管、漏管、应收监而未收监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靖边检察建立检察一体化检察监督机制,主动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同步监督”。刑事执行检察加强与司法警察、案件管理中心联动。针对社区矫正检察“事多人少”的矛盾,靖边检察优化队伍结构,采取“检察官+司法警察”一体化办案模式,对靖边县22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巡回检察,细致翻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执行档案,查看入矫、监督管理、解矫工作是否规范,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大体检。发现线索后即进入调查核实,向司法局工作人员询问执行情况,要求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本院。
“自己看自己,很多问题可能就忽略了,通过巡回检察的体检把脉,我们才知道自己工作还有哪些疏忽”司法局一位干警说道。事实上,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责任是共同的,目标是一致的,赢则共赢,损则同损。检察机关绝不是为了对看守所、司法所执法活动找茬、挑毛病,而是通过检察监督帮助其尽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巡回检察会发现一些看守所、司法所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和推动,积极帮助解决问题。
巡回检察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刑罚执行机关的大力支持。靖边检察注重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研究解决刑罚执行以及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实现刑罚执行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如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社区矫正案件。马某某社区矫正期限是202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
马某某脱管后,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裁定收监执行,并于2022年7月1日向靖边县公安局送达了刑事裁定书,但是靖边县公安局没有按法律规定将马某某送交看守所执行刑罚。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看守所调取罪犯的收押情况凭证,向靖边县公安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公安局不交付收监执行的问题,针对法律解释条文,与司法局、公安局共同研判执行风险,最终公安局抓捕了马某某,送交靖边县看守所收监。最终有效的沟通协调,实现了监管改造与检察监督工作的共同提升。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融入国家治理、推动系统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发挥司法对法治中国建设规范引领作用的重要举措。对于检察建议重制发轻落实、致使某些检察建议效果打折扣的现象,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凝聚法治最大公约数,不仅做好前半篇文章–注重制发检察建议的质量,更是做好后半篇文章–不是一发了之而是一抓到底。
问题的整改情况如何?在整改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问题?巡回检察跟踪到底,通过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回头看”检察相关问题和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对于被建议单位落实存在的问题,主动帮助其分析原因、商量对策,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整改措施。对于被建议单位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靖边检察积极予以支持配合,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把“没有硬性要求”的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2022年3月份在为期一个月的针对全县司法所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结束后,为助推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走实走深,5月份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建议回头看,对全县范围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专项检查,监督是否存在脱管、漏管、应收监而未收监等问题。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在刑罚执行监督中的作用。
在对马某某案件收监执行环节违法的监督工作中,靖边县人民检察院首先精准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之后继续跟进监督,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了检察监督职责,并确保取得了成效。在对吕某某案件交付环节的监督工作中,适用检察建议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发现阶段内社区矫正环节存在的问题,分析、共同解决问题,预防和纠正脱管、漏管、违法交付执行、违法变更执行等问题,立足刑事检察监督职能,提升司法工作实效。(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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