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5年3月,紫阳瓦庙的刘某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紫阳城关的唐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据。2019年4月,双方结算后,刘某重新出具借条,约定还款金额为4.5万元(含前期利息),承诺2020年5月底前分期还清,但未履约。2024年2月,刘某向唐某再次出具借条,确认借款4.5万元并承诺2024年底前还清。刘某到期后仍未还款,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4.5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
2025年11月,毛坝法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材料,重点围绕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展开核查。最终查明事实:案涉4.5万元借款,系2015年刘某唐某借款3万元本金,结合后续双方约定的合法利息累计计算得出的总额。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刘某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然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程序公正,毛坝法庭依法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
经审理认为:唐某与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双方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约定,经审查,该计息方式及利率标准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最终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5万元。
法官说法
“利息转本金”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前期利率未超标。前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最终本息和不超限。即使利息转为本金,最终还款时的本息总和,也不能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四倍利率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金额。若前期利率已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将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约定无效,债权人只能主张合法范围内的本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王姝婷)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