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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前同事借款怎么催要?看紫阳案例

案情回顾

来自湖北的王某与紫阳高桥的杨某曾是同事,工作中互帮互助。在同公司工作期间,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提出借款请求。出于对同事的信任,王某向杨某借款共计10000元。2023年8月,因所在公司宣布解散,王某与杨某办理了离职,此后二人因工作变动联系渐渐减少。离职后,王某因自身生活开支需要,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杨某催讨借款,杨某起初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后续逐渐失联,既不回复消息也不接听电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

法院调解

2025年11月,高桥法庭正式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联系杨某进行沟通。杨某认可欠王某10000元借款的事实,同时向法官倾诉了当下的困境——自己收入不稳定,导致借款一直未能偿还,并非恶意拖欠。

承办法官在全面掌握案件来龙去脉后,结合双方曾是同事的特殊关系,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若通过判决方式结案虽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双方后续关系。而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既能高效解决债务问题,又能弥合二人之间的嫌隙。

承办法官分别与王某、杨某进行耐心沟通。一方面,向双方详细普及了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明确指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出发,劝导杨某顾念昔日同事间的互帮互助之情,换位思考王某的资金需求,同时也向王某说明杨某的实际困难,希望其能给予一定的理解。

经过承办法官法理与情理并重的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均打开了心结。杨某表示愿意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借款;王某也对杨某的处境表示理解,同意给予合理的还款期限。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于202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资金给付方式、还款期限、利息等。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三年内应当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如果未在三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法院起诉,出借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田成莲)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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