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紫阳某镇的胡某与紫阳县某镇的宋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2月,胡某在宋某处购买了一批木地板,货款累计36000元。胡某因资金紧张,无法立即支付货款,于是向宋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欠付宋某木地板货款36000元。宋某按照约定交付了木地板,但胡某一直未支付货款,宋某多次催款,胡某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诿。无奈之下,宋某于2021年8月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胡某向宋某支付货款36000元。
判决生效后,胡某向宋某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就再也没有支付剩余部分,宋某多次催促无果。2025年11月,宋某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胡某支付货款22500元。
执行经过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对胡某名下的金融资产开展全面查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快速查询到胡某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等金融账户信息,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推进案件执行进程,第一时间依法对胡某的微信支付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账户冻结后,胡某因日常消费等受阻,情绪较为激动,通过违法违纪举报中心进行投诉,认为微信账户冻结影响其正常生活,质疑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胡某认为:虽然自己欠了钱,但微信里都是其日常所用的钱,一冻结生活会很不方便,法院凭什么能随便冻结其账户。
了解到这个情况后,为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与结合案件事实,向胡某详细释明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冻结措施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其在案件执行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时向其说明若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依法解除对其微信账户的冻结措施。
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胡某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理解了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抵触情绪逐渐消解。最终,胡某主动按照协议约定足额履行了全部义务,向宋某支付货款22500元。案件顺利执结后,承办法官及时依法解除了对胡某微信账户的冻结。
法官说法
法院采取账户冻结措施,绝非为了刻意为难被执行人,核心目的是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微信账户内的资金本质上属于个人金融资产,法院对该类账户进行依法查控与冻结,是推进案件执行、破解执行难题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护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需要明确的是,该冻结措施并非永久性限制,只要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还款事宜,或是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严格按时履行,法院在核实相关履行情况无误后,会第一时间为其办理解冻手续,最大程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高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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