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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偷越国边境,被紫阳法院判刑!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初,重庆的朱某与紫阳的饶某、廖某三人商议一同前往缅甸务工,后一起前往腾冲市边境腾越镇。2021年6月12日晚,朱某、饶某、廖某从腾冲市明光镇自治村附近一便道出发,在未持有效证件的情况下,擅自穿越中缅国(边)境8号垭口至缅甸大田坝,后在该地矿区务工。2021年9月,朱某因身体原因返回国内。2022年8月,饶某、廖某因矿山停工返回国内。后三人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核实,未办理出入境证件,无出境记录。另查明,三人因本次偷越国(边)境行为,朱某于2021年10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腾冲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饶某、廖某于2022年8月分别被腾冲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某、饶某、廖某三人犯偷越国(边)境罪,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2025年10月,紫阳法院审理认为:朱某、饶某、廖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惩处。三人共同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于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朱某、饶某、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宽处理。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饶某、廖某社会表现情况良好,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朱某自2022年来长期租住在河南省洛宁县,在该县务工期间受伤导致下肢瘫痪,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判决:朱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其缴纳的罚款1000元予以折抵)。饶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其缴纳的罚款4000元予以折抵)。廖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其缴纳的罚款4000元予以折抵)。

法官说法

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不仅影响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及安全,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更是息息相关,对于该类犯罪案件的打击,能够有效维护国(边)境安全,防止非法移民、涉外违法犯罪人员进出境,对于保障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高犯罪人员对于该类犯罪行为的法律认识,树立司法严肃性。

本案中,因被告人朱某的身体原因,朱某系二级伤残,身体受伤外出不便,合议庭前往洛阳市洛宁县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结合案件事实、情节,对三被告人判处缓刑,强化了对被告人的人权司法保障,促进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陈春梅)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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