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毛坝镇的侯某与河南李某是一对夫妻,何某是侯某的亲姐夫。2010年4月,侯某因建房向姐夫何某借了2万元,打了借条。2012年11月,侯某又在西安承包工程,再向姐夫借8万元,也打了借条。2014年,何某在侯某的工地上干活,1万元工资未结,打了欠条。2020年底,另一笔工资16400元也没给,侯某承认这笔欠款但是未打欠条。
十多年来,何某多次催要,对方总是“明天再还”“再缓一缓”。直到2024年7月,侯某终于把之前的三张条据收回,重新出具一张总欠条,写明欠款126400元,承诺每年还2万元,其妻子李某也签字表示愿共同偿还。然而,约定之后,对方依然没有兑现。电话不接、还款拖延,一纸承诺成了空谈。无奈之下,何某于2025年9月将侯某和李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毛坝法庭审理了该案。庭审当日,侯某与李某未出庭,但李某通过微信向法庭提交了答辩意见。李某向本院提供了她与侯某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证明二人已于2025年1月在紫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且在离婚时已经对欠下何某的借款120,000元债务作出约定,由侯某一人承担,与自己无关。
毛坝法庭审理认为:侯某与李某向何某出具欠条的时间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某在欠条上对欠款金额和还款时间签名确认。侯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债务偿还的约定系二人内部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对抗的何某债权,因此,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负责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侯某、李某共同向侯某偿还借款126400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确认债务,并承诺还款,是法律意义上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因此成为共同的还款责任人。尽管二人此后离婚,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这样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已经合法成立的债权。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对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杨俊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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