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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的尺度与边界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薛绯

摘要: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的制度定位

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作为民事诉讼领域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制度在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着如何精准把握尺度、合理界定边界的重大课题。这不仅关系到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更关系到司法权威的维护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28万余件,其中民事生效裁判监督8万余件,同比上升6%。这一数据反映了社会对民事检察监督的需求持续增长,同时也对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既保持监督的能动性和精准性,又尊重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成为民事检察监督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旨在通过总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边界厘定、尺度的把握和实践的创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举措。

关键词:生效裁判监督 边界与尺度 高质效办案

一、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的边界厘定

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的边界,是指检察监督权作用的法定范围和限度。边界的明确就是要在法治轨道上保证监督工作正常运行,防止监督权无序扩张或监督缺位。

(1)监督范围的法定边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的范围有明确限定:

对象限定性:监督对象仅限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于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不属于检察监督范围。特别是对调解书的监督,仅限于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仅涉及当事人私益的调解协议内容,检察院通常不宜介入,以保护当事人对私权的自由处分。

情形特定性:当事人申请生效裁判监督,必须满足法定前置条件,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二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这一”穷尽法院救济”原则,体现了对审判权的尊重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程序与实体并重:检察机关除对生效裁判结果的实体监督外,还对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审判程序的合法有序的进行是维护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基本保障,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不公裁判的出现,因此,审判程序监督必须要引起思想上的重视。现如今,执行难是每个执行申请人的心病,消极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措施让胜诉判决沦为一纸空文成为常态,执行监督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2)监督启动的程序边界

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的启动程序体现了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依申请监督为主:检察机关主要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生效裁判监督程序,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当事人申请监督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应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且同一案件只能申请一次检察监督,防止滥用监督资源。

依职权监督的补充性:在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主要针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两益案件,以及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案件。实践中,依职权监督在涉虚假诉讼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2024年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涉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依职权发现占比高达91.4%。

调查核实的有限性: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但这一权力有其边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而且不具有强制处分的效果,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个人和单位,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但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另外,必须要强调一点,这种调查核实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补充而非替代,不能损害审判独立和当事人处分权。

(3)监督层级的职能边界

民事检察监督系统内部存在层级分工和职能侧重:

“倒三角”结构性难题,传统上,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集中在市级以上检察院,这一结构性矛盾导致大量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涌向市级检察院,距离人民群众最近的基层检察院却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而基层检察院又受制于人员少、线索缺,办案量明显不足,长期以来基层检察院在生效裁判监督方面成为最薄弱的一环。

差异化监督格局创新:为破解这一困境,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新型监督格局。交办协同机制:通过”市院交办+基层承办”协同监督机制,上级检察院可对交办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法律适用尺度、监督文书格式进行把关,确保案件质量。这种机制既发挥了上级检察院的法律专业优势、缓解了办案压力,又发挥了基层检察院贴近群众、熟悉社情的优势,也一定程度提升了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能力。

二、 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的尺度把握

尺度把握是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的艺术,体现在监督力度、干预程度和自由裁量的合理运用中。

(1)监督精准性的尺度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检察监督必须精准发力,避免”粗放式”监督:

证据把握尺度:精准监督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上。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询问关键证人、委托专业鉴定等方式,获取新证据及直接导致案件改判的关键证据,为监督意见的提出提供有力支撑。

法律适用尺度:检察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应保持适度谨慎。最高检发布的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与张某帻、曹某环、邢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体现了对法律适用的尺度把握。该案中,最高检对法定代表人加盖公章行为性质进行了精准界定,认为不应简单认定为债务加入,而应根据盖章位置、合同性质和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程序违法监督尺度:民事生效裁判程序上是否有严重违法行为,许多情况下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尤其在民事裁判中总会有败诉一方的这种情况之下,败者往往具有基于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实体受损的理念试图推翻生效裁判的动机或倾向。而如果于穷尽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裁判频繁地被推倒重来,所谓法律的稳定性或者威严性将不复存在[1]。因此对程序违法问题的监督应采取分级干预策略。对于严重程序违法可能会影响实体权益的,应坚决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于一般程序瑕疵,可采取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2)监督谦抑性与能动性的平衡

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需要在尊重审判活动的独立性与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能动性之间寻求平衡:

谦抑性原则:权力行使的谦抑性原则是指在行使权力时要保持克制,尽量避免与其他机关的冲突以及对于公民生活的过度干预[2]。检察监督应尊重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对于法律允许的裁判尺度差异,或属于法官自由心证范围内的事项,除非明显不合理,否则不宜干预。

能动性发挥: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方面,检察监督应发挥能动性。特别是在虚假诉讼方面,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领域,检察机关应主动履职。如本院今年通过大数据模型发现”信用卡转贷民事再审”案件线索,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有效维护了金融秩序。

比例原则:监督手段应与违法程度相适应。对于可通过检察建议纠正的问题,不必轻易采用抗诉这一最强烈的监督方式;对于可通过协商解决的案件,亦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无需通过推翻原裁判进行监督。本院在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时,通过检察和解的模式解决当事人纠纷,把矛盾化解在检察监督阶段,既解决了当事人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3)调查核实权的运用尺度

调查核实权是检察监督最基本的权力,但其行使应有合理限度:

必要性标准:调查核实应限于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直接相关的事项,避免”撒网式”调查。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强调:”通过调查核实,检察官对案件整体事实、过错责任大小的把握会更加清晰、全面,就会提高成案率”。

补充性定位:正如前文强调,调查核实权应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补充,而非替代。主要针对法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的情形,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规范性要求:调查核实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所获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对疑难复杂案件,可通过听证程序、专家论证等方式提升调查核实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三、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的实践创新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地检察机关在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创新实践。

(1) 类案监督机制的发展

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从”个案”向”类案”深刻转变的重要标志:

类案监督的概念内涵: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是检察机关针对民事个案在某些方面普遍性存在的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进而实现规范司法活动、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种高效的履职方式。与个案监督相比,类案监督在个案纠错、类案预防、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能动性、建设性优势。

类案监督的实践形式:一是针对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同类案件适用法律不一致、多起案件适用法律出现同类错误、多起案件具有同类违法行为等情形提出监督意见;二是针对司法办案中发现的多发、常发、频发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监督意见。

(2) 数字技术赋能监督质效提升

数字检察战略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支持: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广泛应用:各地检察机关研发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尤其是在虚假诉讼方面,因其隐蔽性强、发现难的特点,多地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有效监督,取得了显著成效。

数字技术的理性应用:最高检强调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关键在于应用和有效,而非数量。应避免受”数字冲动”影响,盲目追求建模数量,造成资源浪费。数字技术只是提高线索发现能力的手段,最终还要回归到”高质效办案”这一核心。

(3)一体化办案格局的构建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一体化办案格局有效整合了检察系统内部资源:

上下联动机制:建立”线索移送+协同调查+结果反馈”上下一体化协作体系,实现了上级院精准指导与基层院深度调查的互补。以兰州市检察院为例,通过交办赋能机制,既解决了基层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少、经验不足、能力欠缺等问题,又确保了案件质量的统一性。

内部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应增强部门之间的联动,促进四大检察业务深度融合,以形成监督合力。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尤其在虚假诉讼领域的协作尤为重要,可实现线索双向移送、证据互通共享。

外部协同机制: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纪检监察及律师协会等单位的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联合查办等方式,构建跨机构协同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与矛盾化解。

四、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的完善路径

基于对当前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尺度与边界的分析,为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1) 监督规范的细化与完善

制定类案监督实施细则:当前类案监督缺乏明确统一的办案指引,导致实践中的理解和应用不一致。最高检可制定专门的类案监督实施细则,明确类案识别标准、监督程序、检察建议制发规范等,为各地检察机关提供操作指引。

完善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刚性。青海省检察机关的经验值得推广:通过开展听证、强化调查核实权、专家咨询、层层把关等措施,确保监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细化调查核实权行使标准:明确调查核实权的启动条件、行使程序和法律效力,增强操作性和规范性。对于拒绝配合调查核实的单位和个人,应明确制约措施,确保调查核实权的有效行使[3]

(2)监督能力的全面提升

加强民事检察队伍建设: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专业知识,需要高素质专业人才。应加强民事检察业务培训,特别是对《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学习,提高检察人员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和文书说理能力。

构建民事检察案例库:如最高法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最高检已发布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区域性民事检察案例库,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参考。通过案例研习、提升检察人员的实务能力。

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民事检察绩效考核机制,改变单纯以数量为导向的评价标准,更加注重监督质量、社会效果和典型案例培育,引导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3)协同治理的深入推进

深化检法协作机制:在”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检法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可通过联席会议、联合调研、同堂培训等方式,增进理解,凝聚共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检察机关应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形成多方共治格局。可通过公开听证、引入专家咨询、特邀检察官助理等方式,提升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探索”监督+治理”模式: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应超越个案纠错功能,向社会治理触角延伸。针对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的检察建议,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五、结论

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的尺度与边界问题,本质上是法律监督权与审判权、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司法公正与裁判稳定之间平衡关系的体现。未来的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比例原则和协同原则,在尊重审判独立和裁判既判力的前提下,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通过健全制度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强化科技赋能,不断优化监督尺度,明晰权力边界,实现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最终目标是构建一个尺度合理、边界清晰、运行高效的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体系,使检察权与审判权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 参考文献

    王亚新.民事再审:程序的发展及其解释适用[J].北方法学 . 2016 (05)

  2. 金石.论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J].陇东学院学报 . 2021 (06)
  3. 顾竟诺.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与保障——以民事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为切入[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 (02)

    作者:定边县检察院 薛绯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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