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月,紫阳县的洄水镇居民张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同镇的陈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中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时间。此后,陈某与配偶王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载明:张某此前所欠陈某的60,000元借款债权,归王某所有。
之后,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要该笔借款,但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于2025年8月将张某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张某送达了应诉材料,并与其沟通了解情况。电话中,张某并未否认借款事实,反而主动向法官说明情况:“我真不是故意不还钱,就是这阵子刚去外地打工,手里没攒下多少积蓄,实在没法一次性付清。”他还反复提及,自己和王某、陈某原本是同村乡亲,希望法官能帮忙转达,恳请王某看在往日邻里情分上,给自己一些宽限时间。
法官结合了解到的情况,认为本案借贷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晰,且双方均有解决问题的意愿,具备调解基础。于是立即电话联系王某,将张某外出务工的现状、暂时无力一次性还款的实际困难,以及张某主动还款的态度逐一告知。王某听后,考虑到同村情谊及张某确有还款诚意,当即表示理解,说道“既然他真有难处,按月还也可以,能慢慢还清就好。”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张某偿还60000元,按月还款,每月偿还7500元,双方矛盾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3.转让的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4.债权的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许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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