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紫阳城关镇的谭某自2016年12月起承租位于紫阳县城关镇的某公共租赁住房,并与紫阳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签订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为1218元。然而,谭某自承租以来长期拖欠租金,经多次催告仍拒不缴纳。2023年9月,紫阳县住建局依法向谭某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要求其缴清2016年12月至2023年8月期间租金8000元,并明确后续租金按月租金100元标准继续缴纳。谭某签收后仍未履行。2024年11月,县住建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其缴清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租金9400元,并继续缴纳后续租金。谭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决定书义务。2025年7月,住建局再次催告无果后,依法向紫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紫阳法院审理认为,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谭某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救济权利,也未履行缴纳租金的义务。住建局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履行催告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谭某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即谭某缴清2016年12月30日至2024年10月31日累计拖欠房屋租金9400元,并自2024年11月1日起按房屋月租金100元计算至谭某实际缴纳房屋租金之日。)。
法官说法
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为保障住房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而设立的重要民生制度,承租人有义务按时缴纳租金,维护公共资源的公平使用和正常运转。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既不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予以执行,既是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支持,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法条链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拒不缴纳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彭玉罗)
责编: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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