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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笔借款中有一笔无借条,法院怎么认定?看紫阳案例

案情回顾

陕西商洛彭某与紫阳洄水陈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陈某在内蒙古某地承包工程,彭某在其手下务工。同年11月,陈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彭某借款,彭某将银行卡交给陈某,陈某取走8,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7年农历年底(即2018年2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11月24日,陈某再次借款15,500元并出具借条,同样承诺2017年农历年底前还清。

此外,彭某称陈某还曾自行从其银行卡取走11,800元,但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彭某多次通过电话、见面等方式催要,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2020年至2023年间,彭某持续催讨无果。无奈之下,最终于2025年7月将陈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偿还三笔借款共计35,300元,并支付利息及催要费用。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紫阳法院洄水法庭依法向陈某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但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彭某提交了2017年11月22日(借款8,000元)和11月24日(借款15,500元)的两张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但对于其主张的第三笔借款11,800元(未出具借条),因缺乏借贷凭证,法院不予认定。因此,本案借款本金认定为两张借条载明的合计23,500元,还款期限均为2018年2月15日前。关于利息,二人之间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法官依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段计算利息合计6,188.14元。

最终判决:陈某向彭某偿还借款本金23500元,利息6188.14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需守好“证据关”与“利率关”。民间借贷是常见经济行为,但‘口说无凭’‘约定不明’易引发纠纷。本案的裁判重点体现了两方面规则:证据规则:民间借贷中,借条、转账记录等书面凭证是认定借贷关系的核心证据。本案中,原告虽主张三笔借款,但仅两笔有借条,第三笔因无凭证未被认定,提醒公众“借款务必留痕”。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率时,逾期利息有法定标准。2020年8月20日前,可主张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利息;之后需参照起诉时一年期LPR(本案为3.1%)计算,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法官同时提醒:出借人应通过借条、转账记录等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约定;借款人应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因违约承担额外利息和诉讼成本。若发生纠纷,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勿拖延导致权益受损。(许姗姗)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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