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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还能要回来吗?看紫阳案例

十年前的借款,只是口头催要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紫阳县洞河镇的闫某因资金短缺向同村村民罗某借款现金14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此后经罗某多次催要,闫某至今未归还全部借款。无奈下,罗某于2025年5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伍贤畅(“行走在秦巴山区的“五功”好法官:用雷厉风行练腿功、善辩是非练眼功、百折不挠练嘴功、真情为民练心功、严格自律练内功,“五功”工作法赢得了调解双方的理解,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受理案件后发现,罗某立案时仅提交了一张借条作为证据,为查清案件事实,更好地解决纠纷,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双方当事人,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闫某认可14万元借款的事实,但认为罗某的起诉时间早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闫某可以拒绝还款,并且表明自己经济困难,还款能力有限,一时无法还清所有借款。

罗某称其多次向闫某口头催要借款,但没有留下书面证据材料,这期间闫某找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罗某认为把14万元存在银行十年也能产生不少利息,现只是要求闫某偿还借款本金,应当立即一次性偿还。

罗某的借款能否追回?若根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矛盾并未得到实际解决。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伍贤畅没有放弃调解的可能。一方面,伍贤畅从“法”“理”“情”耐心对闫某进行劝解,欠债还钱原属本分,罗某在闫某困难之时伸出援手,闫某更应心怀感激。闫某此举不仅有违情感道义,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伍贤畅对罗某进行劝说,双方为同村村民,相识已久,现在闫某经济确实困难,希望罗某能给闫某宽限一段还款时间。

通过伍贤畅多次的耐心劝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闫某分期向罗某偿还借款14万元,若闫某逾期未偿还,罗某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纠纷至此得到化解。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制度不应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而应成为社会诚信的催化剂。本案承办法官办案,既恪守法律准绳,又深挖道德价值。双方明知时效已过仍愿调解,恰如明镜,折射出法治社会中道德自律与法律刚性的交相辉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潘安悦)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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