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家长A带未满5周岁的孩子B在某游乐园游玩,家长A未随同进入游乐区域。孩子B在玩耍过程中跨越隔离带时摔倒受伤,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左肱骨外髁骨折等伤情。出院后经鉴定,孩子B伤残程度为十级,需要护理期80日,营养期80日。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孩子B将该游乐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过错责任划分以及原告损失认定。关于过错责任划分。现场监控显示,游乐园隔离带未设置禁止翻越文字警示,也未配备防护栏,小孩跨越存在高摔伤风险,该游乐园作为运营商,未以合适方式引导安全游玩,未履行危险提醒、预防及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而孩子B未满5周岁,缺乏安全风险认知能力,家长A未陪同照顾,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也是导致孩子受伤原因之一。
法院根据过错与责任相当原则,酌情认定该游乐园对孩子B合理损失承担60%责任,孩子B监护人自负40%责任。关于原告损失认定。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及标准,认定孩子B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1万余元,游乐园承担60%,考虑孩子伤情,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该游乐园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孩子B赔偿款7万余元,驳回孩子B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游乐场上诉期内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场所内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此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监护人在带孩子前往此类场所时,也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孩子安全。经营者应重视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监护人也不能掉以轻心,共同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环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周宏)
责编: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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