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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人民法院:小孩独自玩耍,出了意外,谁担责?

儿童独自玩耍出现意外,开发商、物业公司、监护人,究竟谁应该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张某夫妇年仅7岁的儿子,随父亲到某小区送装修材料。父亲让孩子在小区大门口玩耍,自己进入楼内送材料。孩子在独自玩耍过程中乘电梯到16楼,从电梯前室窗户翻越至窗外,最终不幸坠楼身亡。

事发后,在司法所调解下,张某夫妇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签订协议,两公司先行支付3万元处理后事,后续依法院判决多退少补。后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承担40%的民事责任,主张赔偿5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围绕三个关键焦点展开细致的调查和分析。

01事发窗台设计是否存在缺陷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居住住宅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若低于0.9m,应设置防护设施。经现场勘测,事发窗户下沿水泥墙与窗台间有台面,从台面到窗户高度仅0.65m,低于标准且未设防护设施,窗户推拉幅度大,存在安全隐患,开发公司应担责。

02物业公司服务有无瑕疵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小区大门无人值守,门禁系统也未正常使用,孩子独自在楼下玩耍,未被发现和照顾,物业公司未及时排查、处理隐患,未尽合理安全管理义务,也需担责。

03监护人责任如何界定

7岁孩子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有一定辨别危险能力。张某夫妇作为监护人,对孩子安全教育不足,监护不力,需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各承担20%和10%赔偿责任,并分别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和2000元,各项赔偿费用合计25万余元。宣判后,开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建筑安全关乎生命,容不得丝毫马虎,开发企业在建筑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标准,规范建设,把好安全第一关,一个小小的疏忽,可能就会给居民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家长要时刻紧绷安全弦,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带孩子外出时,务必时刻关注孩子的动向,不能让孩子脱离自己的视线范围,要对潜在的危险有足够的警惕性;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多方携手,共同为孩子筑牢安全防线,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共同守护生命之花的绚烂绽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尚小雪)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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