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们健康、安全的成长是每一位家长的最大心愿,也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爱玩也是孩子的天性,在玩耍中导致受伤在所难免。那么,如果孩子在校园内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小明(化名)系某幼儿园的一名幼儿。2024年的一天,小明在课间前往游乐设施玩耍,后从该游乐设施上摔到地面受伤。事发后,小明被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左侧肱骨远端骨损伤。出院后,小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小明家长与幼儿园以及承保该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小明家长遂将幼儿园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小明在事发时仅5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幼儿园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小明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幼儿园赔偿。判决后,小明家长、幼儿园及保险公司均未提出异议。幼儿园、保险公司已各自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在守护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安全教育如同基石般不可或缺,需要家庭与学校并肩同行。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要将孩子的日常安全教育与防护放在心上,学校作为教育机构,需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既要肩负起对孩子的校内安全教育任务,也要落实好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胡开明 康鑫)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