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麻柳镇的肖某在横过道路时与周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后倒地,受伤后被麻柳镇救护车送往镇卫生院治疗,后转入紫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颈椎骨折。在紫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共36天后出院,出院后多次在紫阳县人民医院、安康市中心医院、汉中市中心医院复查治疗。紫阳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肖某委托陕西安康秦巴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后续诊疗项目、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伤残等级十级、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120日。司机周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后肖某诉至紫阳县法院,要求周某与保险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172938.89元。
法院调解
2025年5月,紫阳县法院毛坝法庭审理认为:周某及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认为各项赔偿数额过高,请求予以调整。
在本案中,肖某的损失应当先在周某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限额部分应当根据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予以分担。此次事故中,周某负主要责任,即承担90%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即承担10%责任。因周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险,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数额过高,法院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承担方式及各自承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误工费24,871.20元、护理费10,516.50元、残疾赔偿金93,64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36.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280元,共计156,246.69元;同时,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应赔付14,314.70元,上述两项赔付金额共计170,561.39元。
扣除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8,000元、周某为其垫付的24,679.40元,财险公司应当向肖某赔付137,881.99元,向周某赔付24,679.40元。
最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肖某赔付137,881.99元,向周某赔付垫付费用共计24,679.40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中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王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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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