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紫阳县东木镇小赖与同镇的小乐系朋友关系,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之间,小赖因工资未结为由多次向小乐借款,共合计2800元,小赖承诺于次日后归还。后小乐多次向小赖催还借款,小赖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推搪,到小乐起诉之日,小赖仍未归还借款。小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小赖立即偿还借款28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调解
2025年3月,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通过小乐提供的电话联系小赖,但电话无人接听,始终联系不上。随后承办法官去小赖老家打听其去向和近况,承办法官将小乐起诉小赖的事情告知小赖父母,小赖父母联系上小赖告知其起诉情况。小赖表示一个周之内还款。过了一个周后,小赖未向小乐还款也无法联系。承办法官将此情况告知小乐,小乐表示如果无法联系上小赖,自己要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小赖的账户,迫使其主动联系还款。小乐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对小赖进行财产保全。
通过财产保全后,小赖主动联系法院,加上法院工作人员的微信,小赖表示自己确实欠付小乐借款,小乐申请财产保全后,已经向小乐清偿借款并将还款截图给法院,同时请求小乐解除对自己的账户冻结。小乐表示小赖已经偿还借款,自己也不要利息了,现在自己同意解除对小乐账户的冻结,并且向法院撤诉。该起借款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借钱一时急,守信一世安!若欠款长期拖欠不还,以为“玩消失”就能不用还钱,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影响个人信用,还可能面临法律诉讼,更有甚者会导致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资金渠道被司法冻结。届时,工资到账无法使用,网购消费受限,甚至连水电燃气费都无法正常缴纳,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及时还款守住的不只是信誉,更是自由支配资金的便利!莫因一时拖延,让账户冻结成为生活的”枷锁”。
法官支招:借款人要保留好支付、催要记录等,要求借款人写借条,约定还款期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 期限内返还。( 荆莹莹)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