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百万债务,夫妻合谋“假离婚”将房产转移至一方名下,制造“无财产可执行”假象。法院一纸判决击碎幻想: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无效,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共担!
案情简介:2021年,赵某因经营失败欠下李某货款180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赵某与妻子陈某迅速协议离婚,约定房产、车辆归陈某所有,债务由赵某承担。执行阶段,赵某声称“身无分文”,李某遂向法院申请调查。经查,赵某离婚前频繁向陈某转账,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二人商议“假离婚”避债。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若其离婚时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给配偶,导致责任财产减少,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故裁定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赵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并在执行中将其房产拍卖用于清偿债务。
法院提醒:执行利剑,守护的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诚信社会,需要每一个公民用行动去浇筑。此案警醒群众,法律权威不容挑战,任何“躲债”伎俩终将无所遁形,唯有守信重诺,方能行稳致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义涵)
责编: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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