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应该心存侥幸选择逃避,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我在这里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请你们谅解……”邢某在法庭上后悔不已、泣不成声。
【案例回顾】
2024年8月25日,邢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省道洛川段由东向西从洛川县老庙镇化石村向老庙街道方向行驶,于当日10时10分与被害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被害人死亡、车上乘客受伤。事故后,邢某驾车逃逸。经认定,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2025年4月1日,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承担附带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或许是因瞬间的分神,而逃逸行为,却可能增加被害人无法及时获救的风险。肇事逃逸不仅是对生命的漠视,更是对法律与公序良俗的践踏。逃逸非但逃不开刑责,反而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肇事莫逃逸,刑责警钟鸣!”敬畏生命、敬畏法律,既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在此,检察官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如发生意外事故:
1. 立即停车:第一时间停车,避免二次事故;
2. 保护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保护事故现场;
3. 及时救助:拨打急救电话,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救护;
4. 主动报警:拨打报警电话,如实说明事故经过,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5.积极赔偿:主动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取得谅解。(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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