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起立,现在宣判!”5月13日,伴随着铿锵有力的法槌声,由平利法院院长张军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公开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当庭作出判决。
2010年7月,张兵(化名)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铺一间,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月,张兵将该商铺以11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姐姐张英(化名)夫妻二人,双方签订了《契约》,张英于2015年年底支付了全部价款。张兵与张英夫妻签订《契约》后,张兵便将商铺交付给张英夫妻,张英遂将商铺出租给他人经营餐饮至今。2018年9月,张兵以其持有的案涉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平利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换领了《不动产权证书》,2024年4月张英与张兵签订了《不动产权属及价值确认单》,约定由张兵在确认单签订后30日内配合张英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因事情一直未得到解决,张英夫妻一纸诉状将张兵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契约》有效,并由张兵立即配合张英夫妻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张英夫妻及张兵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张英夫妻要求确认与张兵签订的商铺买卖《契约》有效,并协助其立即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当庭作出判决。(贾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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