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拖欠的劳务工资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起诉至法院能否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
紫阳县双桥镇的赵某与同镇的朱某系亲戚关系。2012年,赵某在朱某承包的砖厂工作,经年终结算,朱某需支付赵某25000元工资,朱某一直拖延未付。2016年9月,经赵某催要,朱某出具欠条,约定2019年9月4日向赵某付清劳务工资,但朱某至今未付且拒接赵某电话。2025年,赵某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朱某支付25000元的劳务工资及利息。
法院调解
2025年2月,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人民法庭受理该起纠纷后,承办法官联系朱某。朱某承认欠下赵某劳务工资,因自身经济困难才一直拖欠。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以调解方式结案更能弥合二人裂隙,承办法官遂从法理与情理角度出发,向朱某阐明了逾期支付劳动者报酬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劝导朱某考虑赵某已年近65岁,没有收入来源且欠付的劳务工资时间过长,建议其尽快支付。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劝导赵某顾念双方的亲戚关系,在朱某经济确实困难也主动向赵某支付了3000元这些情况下,找寻更好的方式去化解纠纷。在承办人释之以法、动之以情的调解下,赵某同意朱某在2026年3月30日前将欠付的22000元劳务工资付清,二人达成和解,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劳务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赵某已履行提供劳务的义务,接受劳务的朱某应当按照约定向赵某支付劳务报酬。此外,因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所以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可以通过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效果,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通讯员:紫阳县法院高桥法庭 田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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