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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检察院:贪财被制裁 盗伐处刑罚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不应该贪图挣钱盗伐林木,我愿意承担刑事责任,缴纳生态修复金……”想起自己犯下的罪行,张某悔恨不已。

【案例回顾】

2024年3月至5月,张某、吕某、郝某、冯某四人在洛川县某国有生态实验林场多次盗伐柏木,并雇用许某的轻卡货车运输至吴起、靖边等地,将盗伐的柏木售卖给寿木店老板刘某。经鉴定,被盗林木系侧柏,权属国有,共计85株,立木蓄积共计15.471立方米,价值64093元。经审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张某等人被判处刑事责任,同时支付生态修复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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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该行为损害林业资源,侵害国家林木所有权,妨害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不仅触犯刑法,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此外,帮助犯罪分子收购或者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也可能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示】

森林是集水库、粮库、钱库、碳库于一身的大宝库,在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生态作用。盗伐林木是犯罪行为,会造成水土流失、碳排量减少等不良影响,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我们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增强爱林、护林意识,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李洁)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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