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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出具借条却辩称未收到钱款!紫阳法院咋处理

借款人打了借条,借款到期却拒不还款,还辩称没收到钱,空口白牙岂可轻信。

2014年1月,紫阳县洄水镇江某将自有的存款借给曾某,曾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向“姜某”借款120000元。因一直未偿还借款,2020年1月,曾某再次在原有的借条上捺印。因江某一直向曾某索要借款无果,江某将其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曾某偿还借款120000元。

紫阳县人民法院洄水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在送达应诉材料时,让曾某辨认了借条内容与签名,曾某认可“姜某”与“江某”是同一人,出具借条属实,但是案涉钱款是当时曾某在外包矿,江某的侄子借江某的钱,然后交到矿上的押金,实际钱款只有100000元,后来江某找到曾某,要求曾某出具了借条。曾某的陈述与原告江某诉请借款过程系曾某通过原告江某的侄子向江某借款基本一致,庭审当天,曾某没有出庭应诉,于是依法缺席审理此案。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借款相对方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本案中,借条载明曾某向“姜某”借款,曾某认可“姜某”与本案原告江某是同一人,江某实际持有曾某出具的借条原件,应认定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江某债权人的身份应予确认。

由于曾某并未到庭应诉,对曾某在法院送达期间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借款过程与原告江某陈述基本一致,曾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曾某以出具借条的方式确认了该笔借款,而且在出具借条多年以后,再次在原有借条上捺印确认借款事实,应承担还款责任,而且通过第三人交付案涉钱款符合交易习惯,借条是借贷关系成立的最为重要的依据。

依据常理,曾某出具了借条,未收到借款也应第一时间收回借条,但本案中江某持有曾某出具的借条,对曾某的庭前陈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2023年3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向江某偿还借款120000元。(许姗姗)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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