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永寿法院在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紧抓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紧紧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将该院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情况。自2020年至今,永寿法院共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5件,其中非法狩猎罪11件,占公益诉讼案件的73.3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件,非法占用农用地1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件,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审理非法狩猎罪案件11件。永寿县北部山区环境优美,动植物资源丰富,当地个别人员环保、法律意识淡漠,在禁猎区大肆捕猎野猪、野兔、野鸡、猪獾等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狩猎罪,2020年,永寿法院对受理的9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到案发地巡回开庭、当庭宣判,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共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2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为全面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起到积极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同时,借助新媒体宣传,提醒广大群众自觉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利用,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审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1件。永寿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依法调解,确定切实可行、科学的土地修复方案,同时,依法监督被告人实际执行修复土地或支付相应的修复资金。2023年,该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作为畅通环境资源纠纷司法救济渠道,不断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水平,同时,持续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司法合力,为守护永寿县的绿水青山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永寿法院共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蜂蜜,并谎称天然蜂蜜向群众销售,不仅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扰乱市场秩序,还严重损害永寿品牌形象。该院坚持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强法治保障,不断净化消费市场环境,为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贡献司法力量。
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情况。为保证公益诉讼案件顺利执行,该院在审理案件时,为防止当事人(被告)在作出判决前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法采用查封、冻结措施,以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惩罚性赔偿情况
2020年至今,永寿法院无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审理1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执行惩罚性赔偿如下: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常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某支付赔偿金330777元、附带民事诉讼李某某支付赔偿金144324元、附带民事诉讼常某支付赔偿金80844元、附带民事诉讼王某支付赔偿金73764元、附带民事诉讼宋某支付赔偿金79581元、附带民事诉讼郭某支付赔偿金87564元,并就损害行为在国家级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的支持情况。
2020年以来,永寿法院审理非法占用农用地公益性诉讼案件1件,系被告人梁某伙同樊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地上拓宽马路、开挖山体、严重破坏林地28.593亩,永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梁某、樊某刑事责任,最终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名被告人已主动缴纳罚金。附带民事部分,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梁某、樊某赔偿毁坏6.5115亩林地植被和补栽补种树木费用28000元,并在支付赔偿款后,于2022年清明节前,主动恢复6.5115亩农用地的植被和补栽毁坏的林木,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如到期未恢复植被,原告保留重新起诉权利。在此案审理判决中未涉及到检察机关提出的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的支持情况。
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拓展案源渠道。加强新媒体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公益诉讼的职能和法律知识,增加公众的参与度和认知感,健全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制度,为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消除误解,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加强协调配合,共筑保护合力。建议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加强与公检法司及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形成汇聚检察监督和行政监管的保护合力,推进公益保护,最大程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也将依法能动履职,展现法院担当,提供司法保障,办理好各类公益性诉讼案件。
主要做法
为充分履行好公益诉讼审判职责,永寿法院立足辖区实际,创新完善工作举措,扎实推动公益诉讼审判高质高效运行,竭力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建立归口审理,实现公益诉讼审理专业化。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统一司法裁判,实现了环境资源案件的优质高效审理,维护了环境资源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对环境资源形成全方位、综合性的立体司法保护,推动公益诉讼案件审判专业化、专门化和规范化。
及时登记立案,提升公益诉讼审判时效性。为确保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渠道畅通,及时登记立案,对已履行诉前程序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及时登记立案并送达诉讼材料,确保快立快审,提高公益诉讼时效性。
制定协调机制,增强公益司法保护认同感。在确保裁判客观中立的前提下,强化与公益诉讼当事人及行政管理对象沟通协调,与县检察机关建立了公益诉讼诉前协调机制,强化了公益司法保护沟通协调合力。与行政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结果反馈等办案协作机制,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和公益诉源,推动公益诉讼取得实质性成效。
巡回审理+宣传,推动公益诉讼以案释法接地气。结合案件实际,深入村镇、社区等巡回开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通过以案释法,寓教于审,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法治宣传效果。加强普法宣传,扩大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升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公益、保护公共利益的良好氛围。
采用七人合议制,弘扬公益诉讼司法裁判民主。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七人合议制,即由“三名法官+四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在合议庭组成时挑选专业人才参与案件的陪审,让其从专业领域为案件裁判提供意见,形成“法律内行+专业内行”的搭配格局,帮助合议庭快速、准确的厘清案件事实,让审判更加专业。
实行一案双请示,促进公益诉讼实现公平正义。为提高公益诉讼裁判质量,严格执行公益诉讼案件裁判前实行双请示制度,作出裁判前,先提交法官联席会、审委会研判、讨论、决定,再向上级法院及市委政法委请示、汇报,通过层层把关,确保案件质量,实现了裁判公平公正。
存在不足
对于公益诉讼工作,永寿法院仍存在以下不足:宣传力度不够,很多老百姓不知道公益诉讼,也不了解公益诉讼工作的性质,一些行政机关也对公益诉讼的性质、意义和作用不明确,知晓参与率低。队伍素质有待提升,公益诉讼专业人才少,法院还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业务人员学习相关知识不够,办案思维、知识储备、庭审应对、业务技能和办案理念等方面还有待提高。工作合力还需加强,永寿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信息共享和沟通联络机制还不成熟,仍需继续探索建立多元化预防化解行政纠纷新机制,促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
下一步工作打算
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精准服务大局。自觉把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置于区域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从更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维护公益出发,积极破解社会治理难题。
坚持人民至上,务实司法为民。公益诉讼与国家治理大局和人民利益的紧密关联,要进一步认真研究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事,主动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民生关切问题,满足群众诉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安全感。
坚持提高办案质效,夯实制度基础。坚持主责主业,积极探索与行政机关建立联动机制,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公益保护的及时性、高效性,推动公益诉讼办案质效稳步提升。
坚持强基固本,锻造过硬队伍。始终把政治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推动党建与公益诉讼业务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公益诉讼团队成员的党性修养,确保公益诉讼办案队伍政治上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供稿:永寿县人民法院)
责编:朱刚
编辑: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