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红椿张三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时,与东木镇李四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三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张三被紧急送往紫阳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多项费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四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靠右行驶且超速,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三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四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未能协商一致。张三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李四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071.31元。
以案说法
2026年2月,红椿法庭受理此案后,立即与李四联系核对相关情况。李四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提出自己垫付的部分医疗费需由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公司也愿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相关损失。承办法官深知受害人受伤后急需赔偿款支撑后续恢复,且伤残鉴定程序耗时较长,会延误赔偿进度,因此将“快速化解纠纷、让赔偿尽快到位”作为核心目标,积极主动与各方沟通协调,开展调解工作。
一方面,法官多次与保险公司对接,详细核实其赔偿项目核算依据,针对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结合当地劳务市场行情、伤情恢复周期等实际情况,耐心释法明理,建议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优化赔付方案,既保障保险责任的合规履行,也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需求。经过多轮沟通,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在核算基础上调整赔付金额,简化理赔流程。
另一方面,法官与张三深入沟通,告知其若启动伤残鉴定,不仅需要额外支付鉴定费用,还需等待1-2个月的鉴定周期,会严重影响赔偿款的及时领取,而且赔偿都是需要证据支持的。同时出示保险公司调整后的赔付方案,说明各项费用的核算逻辑,让张三清楚知晓调解方案的合理性。张三考虑到自身恢复需要资金支持,且调解方案能够覆盖核心损失,接受协商赔付。
此外,法官还兼顾李四的诉求,协调保险公司将其垫付的医疗费纳入赔付范围,明确退还金额及时间,避免后续产生二次纠纷。
经法官耐心调解,三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1. 保险公司向张三赔付各项损失共计20868.90元;2. 保险公司向李四退还垫付费用1816.66元。
法官提示
法院秉持“司法为民、高效解纷”理念,通过积极协调避免鉴定程序,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经济成本,让受害人快速获得赔偿,充分体现了调解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优势。法官提醒:
驾驶员出行务必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若不幸发生事故,应及时报警、救助伤者,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便于责任认定。
车辆所有人应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发生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积极配合理赔核算,减少纠纷阻碍。
事故双方及保险公司应秉持理性协商态度,受害人可在合理范围内主张赔偿,避免因过度索赔陷入长期诉讼;保险公司应主动履行赔付义务,优化理赔流程。
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会优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需求,通过调解等方式简化程序、缩短周期,让赔偿款尽快到位,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瑞熙)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