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与被告程某系父子关系,被告王某将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一直交由程某使用,而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10月27日程某驾驶摩托车将行人李某撞到,造成李某三处十级伤残,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李某将程某、王某和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60577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明知被告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仍将摩托车交由程某使用,二人在主观上均有放任风险发生的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李某损害的事实,二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赔偿李某的损失。因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李某85838.78元(已扣减垫付的18000元),由被告王某、程某赔偿李某48869.38元(已扣减垫付的30499.5元)。
【典型意义】
生活中,因借用、租赁等导致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非常普遍,造成他人损失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明知车辆存在缺陷,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明知驾驶人不宜驾驶等过错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供稿:平利县法院)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