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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调解 法理情得兼顾

【基本案情】

2022年,董某(男)与谢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婚后因二人性格不合,感情出现裂痕。董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谢某全额退还婚前支付的彩礼及购买的“三金”。谢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拒绝全额退还。

【处理结果】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董某释明法律规定,建议其调整诉求;另一方面,法官又劝导谢某换位思考,适当退还部分彩礼。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董某与谢某自愿离婚;谢某退还董某部分彩礼及“三金”。

【典型意义】

家事纠纷无小事,处理家事纠纷应当将调解贯穿始终,注重情感修复与矛盾实质化解。本案的调解,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充分考量现实情理,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婚嫁,减少因彩礼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和谐。(供稿:平利县法院)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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