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阳市法院双河法庭受理了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公司因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了保全裁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多次向承办法官表达希望解除保全措施的迫切愿望,承办法官了解到后并未简单地“一裁了之”,而是深入了解其中详情。保全措施虽能有效保障原告权益的最终实现,但若处理不当,也可能对被告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出现“办结一个案子,搞垮一个企业”的情况。
经过与被告公司深入交流了解到,被告并非恶意拖欠,而是近年来受市场大环境影响,确实遇到了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导致资金链紧张。被告公司态度诚恳,对欠款事实和金额均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支付相应利息,只是希望原告能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采取分期等方式逐步偿还欠款。
经过数轮细致入微的沟通协调和释法明理,原告公司最终表示理解,并同意在被告提供相应担保并先行支付部分款项的前提下,解除对被告公司基本账户的保全措施,并就剩余款项的偿还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快速、圆满解决,既及时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也为被告企业赢得了喘息之机,使其能够维持基本运营,逐步恢复偿债能力,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对市场主体困境的理解与关怀,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智慧。

法官提醒:本案虽然通过调解方式得以妥善处理,但广大企业仍需对财产保全措施给予高度重视,切勿因其属于诉讼辅助措施而掉以轻心。一旦主要账户被查封、冻结,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投标、贷款、支付结算等正常经营活动,可能引发连锁风险。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务必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遇履行困难,应主动、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有效沟通,争取协商解决,或积极寻求法律途径化解矛盾,避免因消极应对导致进入诉讼及保全程序,从而陷入被动局面,对企业声誉和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陈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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