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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参与社区矫正保障办案安全探索–以D县司法警察大队为例

D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新要求。在保留传统职责的同时,进一步从“派警制度化,训练常态化、履职规范化”着手,找准工作切入点、着力点,做到善思考、能吃苦,有干劲、勇作为,让“放心用我、用我放心”成为工作标准和要求。加大保障力度,强化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构建“大队伍、大格局、大融合”一体化局面,让司法警察全程全面全力服务检察办案,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更富成效的警务保障。

一、司法警察参与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安全保障是制度有效运行的核心,而司法警察凭借职能属性成为关键力量。从法律层面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明确司法警察需“协助维护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工作秩序”,社区矫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领域,司法警察参与其中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延伸。从实践层面讲,D县县域面积广阔、社区矫正对象分布分散,部分对象存在脱管、漏管风险,仅靠刑事执行部门难以实现全流程管控,司法警察的介入可有效弥补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的短板。

二、D县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模式

依托“区块检察+巡回检察”工作框架,D县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与第三检察部深度协同,构建“检察官引领、警检联动、人民监督员参与”的模式,在19个乡镇司法所的全面摸排中形成特色路径。

(一)区块摸排中的安全护航

司法警察全员编入四个“区块检察”工作组,与员额检察官、业务骨干分工协作:检察官聚焦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审查,司法警察则负责摸排现场的安全保障。在对偏远乡镇司法所开展检查时,司法警察提前排查场所安全隐患,包括矫正对象集中教育现场的人员密度、消防设施、应急通道等,同时协助核实矫正对象身份信息与定位监管情况,防止出现对象脱管、现场秩序混乱等问题。

(二)巡回检察中的动态保障

针对乡镇司法所分布散、监管情况差异大的特点,司法警察配合工作组开展“巡回检察”动态保障。在跨乡镇巡回过程中,司法警察负责全程衔接:提前与目标司法所沟通检察时间与流程,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矫正对象抵触;检查现场协助维持秩序,尤其在核查矫正对象奖惩记录、听取对象陈述等环节,及时预判并化解潜在冲突。

(三)问题整改中的安全监督

在发现社区矫正深层次问题后,司法警察持续跟进整改环节的安全监督。对存在监管漏洞的司法所,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制定“整改安全清单”,明确矫正对象管控、场所安全管理等整改标准;整改复查时,重点核查定位设备佩戴率、应急预案完善情况等“安全指标”,确保问题整改不流于形式。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区块检察+巡回检察”模式下,D县司法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面临三方面突出问题。一是警检协同精度不足,部分司法警察对社区矫正监督的法律标准理解不深,在区块摸排中,存在“重现场秩序维护、轻监管问题预判”的情况,未能及时向检察官反馈矫正对象异常行为背后的监管漏洞。二是跨部门信息衔接不畅,与19个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的信息共享存在延迟。三是专项能力存在短板,司法警察队伍中,熟悉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能协助开展监管合规性初步审查的人员占比不足40%,在配合检察官发现深层次问题时,难以提供专业支持,影响监督实效。

四、优化路径

针对上述问题,需围绕“区块检察+巡回检察”模式要求,从协同、机制、能力三方面优化,提升司法警察参与社区矫正的安全保障效能。首先,深化警检协同机制,建立“战前培训+术中沟通+术后复盘”流程:每次区块检察前,由员额检察官对工作组司法警察开展1次专项培训,明确监督重点与安全保障要求;检察过程中实行“实时沟通制”,司法警察发现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即时向检察官反馈;检察结束后共同复盘,梳理安全保障漏洞。其次,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与19个乡镇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监督信息直通系统”,实现矫正对象动态、司法所工作调整等信息实时同步,确保提前掌握核查对象情况,避免信息滞后导致的安全风险。最后,强化专项能力培训,联合上级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监督能力提升计划”,每年组织专项培训,内容涵盖社区矫正法规、监管合规审查技巧、应急处突模拟演练等,同时安排司法警察与第三检察部业务骨干“结对学习”,逐步提升其“安全保障+辅助监督”的双重能力。

在新时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司法警察的参与既是“区块检察+巡回检察”模式的重要支撑,也是办案安全保障的核心力量。D县检察院的实践表明,只有深化警检协同、畅通信息机制、提升专业能力,才能让司法警察在19个乡镇司法所的全覆盖监督中,既守住“安全底线”,又助力发现深层次问题,真正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量与法律监督实效双提升。(屈瑞妮)

责编:张颖

编辑: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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