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洞河镇的李某和洄水镇的王某是朋友关系,2022年8月,王某因资金周转,从李某处借现金25,000元,并向李某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22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5日,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和妻子多次找王某催要,均被拒绝。李某便委托其妻子和代理律师将王某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2025年9月,紫阳法院受理了该案。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王某取得联系,沟通还款事宜,王某却明确表示,必须见到李某本人,否则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然而,后续沟通中王某态度突变,不仅拒接法院电话,对法官的微信消息也始终不予回复,案件推进一度陷入停滞。
后来,法官通过紫阳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王某亲友,紫阳法院建议你们劝导王某诉前化解纠纷》公告,王某看到公告内容,主动回复法庭工作人员,提出先偿还5000元,并希望李某及其妻子能撤回起诉,但直至案件开庭,李某并未收到王某承诺的这笔还款。
最终,依法作出判决:王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709元;同时,自2025年6月21日起,以2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35%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有借有还的原则。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许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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