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丙系亲兄弟关系,2010年其父母与罗某丙、罗某乙的妻子林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其父母土木结构房屋一套平均赠予罗某乙、罗某丙,新房建成后一楼归其父母、罗某甲(无生活自理能力)居住,父母过世后房屋归罗某甲居住,有使用权(可出租解决生活费用)。2012年罗某乙、罗某丙拆旧建新,建成一梯两户7层住宅楼一栋。建成后,该新建房屋一楼由其父母和罗某甲居住,并将部分房屋出租。2014年父母相继离世,罗某甲继续居住在一楼房屋中,并将临街部分门面房出租。2025年罗某甲与罗某乙、林某因房屋居住权发生纠纷,罗某甲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赠与协议签订的民事主体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判决:罗某甲依据赠与协议对拆旧建新的一楼房屋享有居住权。
【典型意义】
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本案确认了无生活自理能力人的居住权,确保了当事人“住有所居”,为倡导和谐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供稿:平利县法院)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