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家住紫阳县红椿镇的甄美丽与贾英俊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三年,两人育有一女,组建了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双方因生活观念、性格差异、家庭经济问题等因素逐渐产生矛盾,感情日渐淡薄。
2025年9月,甄美丽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遂向紫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女儿由其抚养,并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
法院调解
紫阳法院立案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发现,与许多“撕破脸”的情形不同,甄美丽与贾英俊对这件事都很理性。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情绪平稳,有协商意愿,承办法官决定优先采取调解方式处理。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双方都想取得女儿的抚养权,且在债务分割上有分歧。
因此,承办法官上门详细了解了双方工作、生活情况,见到了他们的女儿,在充分了解孩子现在生活情况及孩子本人意愿后,开展相关工作。一方面,围绕子女抚养问题,引导双方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理性协商。甄美丽工作收入稳定,且有更多时间照顾孩子,女儿年仅六岁,对母亲也更为需要。最终贾英俊也认可由甄美丽抚养女儿更为合适,承诺会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保障探望权。
另一方面,针对债务承担问题,法官向双方明法析理,讲解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原则。在法官的主持下,贾英俊考虑到甄美丽独自抚养孩子的经济压力,主动提出愿意独自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甄美丽与贾英俊自愿离婚;婚生女由甄美丽抚养,贾英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贾英俊享有探望权,甄美丽积极配合,贾英俊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
法官说法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致力于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修复亲情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核心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抚养权的确定并非父母双方的“权力”之争,而是应以子女的权益为最高考量,夫妻双方产生离婚矛盾时,应暂时保持冷静,从子女的现实需求出发协定解决方案,对抚养费、探视权等事宜作出明确、可执行的约定,有效避免日后产生新的纠纷,为孩子保留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关于债务承担问题,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由双方共同偿还,但法律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可以就债务承担进行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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